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聲請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文丑洪彣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聲請人受有損害,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委託加工合約書、出貨磅單、志一與鑫聖庫存統計表等資料,尚無法釋明相對人有盜用庫存鋼筋等違法情形,無法證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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