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郭柿 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件清算程序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