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鴻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548號、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鴻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