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9號聲請人 黃群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BALTAZAREJAYJOHNHERNANDEZ( 約翰 )、JARIOLMARKNERICORTIZ( 尼克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BALTAZAREJAYJOHNHERNANDEZ(約翰)、JARIOLMARKNERICORTIZ(尼克)共同簽發之本票共1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1紙,並未記載金額,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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