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84號原告 張東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俞辰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因就原告起訴部分被告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原告聲請將其起訴部分移送民事庭,原告就其起訴即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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