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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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印山被告王云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8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云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云杰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某時,提供其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政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陽信帳戶)、第一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第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上開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云杰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 林佑陞劉為仁林顥承葉賀閔 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及被告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附表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正犯該
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其等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1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成立1幫助詐欺取財罪。㈢被告同時提供上開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
示告訴人等4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與到庭之告訴人林佑陞經本院
調解成立,復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證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而獲有何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清單1林顥承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顥承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其誤信而匯款。111年5月22日17時17分4萬9,989元郵政帳戶⒈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字卷第131頁)。⒉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卷第67-69頁、第269頁)。111年5月22日17時19分4萬9,988元111年5月22日17時20分3萬3,123元2劉為仁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劉為仁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其誤信而匯款。111年5月22日17時19分4萬9,987元陽信帳戶⒈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字卷第87-89頁)。⒉通話紀錄截圖(偵字卷第91頁)。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25063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卷第107-115頁)。111年5月22日17時27分4萬9,212元3葉賀閔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葉賀閔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其誤信而匯款。111年5月22日17時36分4萬9,987元第一帳戶⒈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字卷第175-176頁)。⒉通話紀錄截圖(偵字卷第175頁、第179頁)。⒊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111年7月27日一大溪字第112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卷第203-216頁)。111年5月22日17時39分4萬9,987元4林佑陞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佑陞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其誤信而匯款。111年5月22日17時37分5,989元郵政帳戶⒈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字卷第41頁)。⒉通話紀錄截圖(偵字卷第41-43頁)。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卷第67-69頁、第2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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