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女被告 胡元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8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依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尚須為相當之調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黃琴媛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