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 許淑惠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被告 褚宬緯
莊永宏 莊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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