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AMGONGMAU(中文姓名:林廣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AMGONGMA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AMGONGMA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LAMGONGMAU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㈠本院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3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本院以10
7年度審訴字第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揭㈢所示案件之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804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