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肆拾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署93年度執他字第475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貴院9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無罪確定,查扣之MDMA42顆,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MDMA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6644號、第1589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案之MDMA42顆,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有上開醫院92年9月22日編號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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