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葛家瑞 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立行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代理人 陳皇成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清算財團係指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請求權,本條例第98條第1項第1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民國98年12月2日購買之中古機車乙輛及於99年4月始投保之醫療險保單,因前開財產均取得於開始清算程序後,非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除此之外,債務人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並經全體債權人同意終止清算,有99年5月17日之詢問筆錄在卷足憑,因清算財團之財產為0,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