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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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原告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群

被告伊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豪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被告 賴羽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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