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原告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群
被告伊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豪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被告 賴羽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