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原名 林進財 )
丙○○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五),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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