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6年度抗字第1862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固定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96年9月4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30412號裁定,於96年9月27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原法院以96年10月2日96年度促字第3041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抗告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聲請人於96年10月29日聲請訴本件訟救助。
三、惟查聲請人已於96年10月29日繳納抗告費1000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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