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89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3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93年度催字第203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3年6月5日,是至93年12月5日屆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4年3月5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4年3月10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且聲請人於聲請公示催告後,又於94年1月13日以系爭股票業已尋獲為由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則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4年度除字第8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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