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刊登國內版及國外版公示送達通知被告之新聞紙。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靜華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刊登國內版及國外版公示送達通知被告之新聞紙。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