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免職處分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確認免職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