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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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1行「受刑人 馮俊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甲○○」。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1行「受刑人甲○○」誤植為「受刑人馮俊雄」,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