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8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佘宣瑢 相對人 薛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薛惠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中聯信
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3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5年3月20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薛惠文於85年6月29日邀同第三人 杜清耀 為連帶
保證人向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4,9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0年6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7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32,6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催告函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5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申請於96年12月29日概括承受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繼續營業,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1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482330號函附卷可憑。
三、相對人薛惠文於99年10月26日所提之申訴狀,陳稱該筆債務第168期至170期有延遲繳款事實,惟其已於第171期即10月25日繳交完成,且所欠貸款已減少,非聲請人所請求之金額云云。惟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薛惠文之陳述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2│建│3,350.58│10000分之57│├──┼───┼────┼───┼──┼─┼────┼──────┤│002│台南縣│永康市○○○段│389│建│41.36│10000分之57│├──┼───┼────┼───┼──┼─┼────┼──────┤│003│台南縣│永康市○○○段│392│建│83.43│10000分之57│├──┼───┼────┼───┼──┼─┼────┼──────┤│004│台南縣│永康市○○○段│393│建│20.61│10000分之57│├──┼───┼────┼───┼──┼─┼────┼──────┤│005│台南縣│永康市○○○段│396│建│99.00│10000分之57│└──┴───┴────┴───┴──┴─┴────┴──────┘┌────────────────────────────────┐│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康市│15層樓房│17│17│平│全部│││06│中山南路260│南新段82、38│鋼筋混凝│.3│.3│方│││││號5樓之2│9、392、393│土造│0│0│公││││││、396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康市│15層樓房│18│18│平│全部│││07│中山南路260│南新段82、38│鋼筋混凝│.9│.9│方│││││號5樓之3│9、392、393│土造│0│0│公││││││、396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3│1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康市│15層樓房│17│17│平│全部│││18│中山南路260│南新段82、38│鋼筋混凝│.0│.0│方│││││號5樓之15│9、392、393│土造│6│6│公││││││、396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4│1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康市│15層樓房│32│32│平│全部│││19│中山南路260│南新段82、38│鋼筋混凝│.0│.0│方│││││號5樓之16│9、392、393│土造│5│5│公││││││、396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5│1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康市│15層樓房│15│15│平│全部│││20│中山南路260│南新段82、38│鋼筋混凝│.6│.6│方│││││號5樓之17│9、392、393│土造│0│0│公││││││、396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