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4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意旨略謂:被告有固定之住所,並無逃亡之虞,且本案涉案之人均已到案供述完畢,無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之罪雖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尚無非予羈押無從審判、執行之情事,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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