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處分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53號抗告人甲○○○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乙○○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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