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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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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