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4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佰元人民幣肆拾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2人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5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佰元人民幣42張,係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乃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