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達邦基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邱曉薇┌─────────────────────────────────────────────┐│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萬榮國小 胡永寶 │花蓮縣鳳榮地區│101年7月21日│7,302元│NA0000000│000000-0││││農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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