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8號原告 呂王鳳月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 許碧玉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
夏藍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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