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即被告得景廣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佳霖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周俊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玉娥王進財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1,158,916元(計算式:439,655+719,261=1,158,91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8,726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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