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告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靜君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苗栗縣○○鄉○○段○○○○○○○○○○○○○○○○號、苗栗縣○○市○○段○○○○○○○○○○○○號、苗栗縣○○市○○段○○○○號、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被繼承人 林錦戊 、 林潘招娣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