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O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O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O三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O‧二公克(經送驗結果為淨重O‧O五公克、包裝重O‧二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同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