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所載「三百零四條」應更正為「三百零四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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