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志怡 被告 林森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中簡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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