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上訴人 林金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蓋被上訴人之先位聲明係請求拆屋還地,備位聲明則主張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存在,而訴請核定上訴人每年應給付之租金金額及請求上訴人自101年12月13日起至基地租賃關係終止為止,按年給付租金等,並未聲明欲針對系爭土地為買賣行為。則上訴人究竟對第一審判決認為應如何廢棄改判,亦即就第一審判決認定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應如何廢棄原判決,上訴人均未予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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