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楊宗明 被告 賴佳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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