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77號原告 劉淑樵
劉紀雪蓮 劉月琴 焦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