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4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帛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
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