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56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拾叁萬叁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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