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56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拾叁萬叁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