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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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