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四號
原告川台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黃幸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四號
原告川台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