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選任辯護人王如玄律師
李文健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偵續字第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甲○○係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國八十五年底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在台南市○區○○路○○○號「長榮汽車旅館」等處,與甲○○為相姦行為,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甲○○之夫丙○○發覺被告發送予甲○○之手機簡訊內容,察覺有異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定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有相姦罪嫌,係以被告坦承與甲○○原係男女朋友,斯時並曾發生性行為,且於婚後仍有聯絡,並贈送甲○○手錶、手鍊及雜誌,足見其等情誼非淺,應知甲○○之子係甲○○婚後約二年始出生;如不知年齡,依一般經驗法則,於甲○○對所生之子係自何人受胎有所質疑時,亦應先詢問子女之年齡,詎被告逕要求應由告訴人即甲○○之夫丙○○先行檢驗,與常情不符,及甲○○、告訴人丙○○之證述,與錄音帶及譯文為據。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有何相姦犯行,稱:其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結婚後,並無與甲○○為性行為,亦確不知甲○○之子年紀若干,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與甲○○之電話談話中,係因甲○○提及八十五年間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事為由要求被告做親子鑑定,受甲○○惡意誤導以為該子可能婚前受孕,始答以要告訴人先驗DNA以確認其子係自何人受孕;且甲○○為本案共犯,其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斷之唯一證據;至告訴人丙○○於貴院審理時所述其查知本案犯行之經過,與前此書狀所稱不相符合,且告訴人自承其對被告之父 蕭達夫 、甲○○之母 賴甜妹 所述均為欺騙,則其於本案之指述如何能信等語置辯。
四、經查,被告及甲○○分別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同年七月十三日結婚,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僅依被告坦承其結婚前與甲○○原係男女朋友並曾發生性行為,尚無從為被告確有本案相姦犯行之認定。次查,甲○○縱不知被告何時結婚,惟對其自己結婚日期當知之甚詳,而依甲○○與被告之父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電話錄音譯文:「(黃)他85年結婚請問他85年幾月結婚(蕭父)很早啦,85年頭就結婚啦,85年我不知道啦,85年初他們就結婚.
.大概是幾月我不知道啦,85年初他們就結婚」,甲○○顯已得知被告結婚日期可能較其為早,詎嗣與被告電話聯絡時,就此不予查證,仍稱:「..85年間啦,我是,我已經結婚了,而且你還沒結婚,發生那種關係,發生性關係」,已與常情相違;是被告辯稱:本於甲○○前開話語為前提所為之陳述,而誤認二人結婚先後次序,認甲○○所指發生性關係時間乃在被告未婚前、甲○○婚後,即非無據。且查,甲○○指述與被告相姦地點,除名稱不詳之賓館外,餘台南長榮汽車旅館,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前往調查結果,該長榮汽車旅館自八十八年六月六日始營業,且未發現被告自八十八年六月六日至九十一年止有投宿之紀錄,有該局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南市警一刑字第○九二○○二六三三五號函及所附長榮汽車旅館主任偵訊筆錄可按;立人飯店部分,除於九十年初因負責人更易,原所有之旅客住宿資料已無從查詢外,自九十年起至九十一年止之住宿資料,亦查無被告投宿紀錄,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南市警二刑字第○九二○三六七三號函附卷足憑,甲○○之陳述殊難認為與事實相符。至證人即告訴人丙○○之證述及被告贈與甲○○之物品,均無從證明被告相姦犯行。從而,本院實無從認定被告確有相姦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指摘之犯罪事實,揆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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