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祿平選任辯護人許瑞榮律師被告張偉竣(原名 張偉慶 )選任辯護人 孔令則 律師被告 向珍祥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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