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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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68號原告 陳佑平 被告 宋秀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宋秀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2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范明達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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