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93號聲請人 錢發明 相對人 陳老 碖關係人 錢仁德
錢淑梅錢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陳老碖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錢發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監護人。
指定錢仁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老碖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請求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錢仁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憑;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陳老碖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插鼻管、無法言語,對本院訊問問題僅能以肢體語言回覆如下:「(你叫陳老碖?)點頭」、「(聲請人是你兒子?)點頭」、「(聲請人是你大兒子?)嘴巴發出聲音但無法言語」、「(聲請人是你二兒子?)點頭」、「(你有無女兒?)點頭」、「(幾個女兒?可否用手比出來?)用手指比2」、「(2個女兒?)點頭」、「(平常是聲請人照顧你?)點頭」等情,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腦中風造成認知功能缺損,並影響其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在鑑定時雖然意識清醒,但無言語表達,簡單問句可以點頭回答,複雜問句則無法理解,此有本院104年12月1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老碖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配偶、長子均已死亡,目前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關係密切之親屬,為其次子即聲請人與其他尚生存之子女即關係人錢淑梅、 錢黃 錢淑美與孫子即關係人錢仁德,聲請人於本院勘驗時表明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監護人,關係人錢淑梅、 黃錢淑美 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錢仁德另出具同意書同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聲請人及關係人錢淑梅、黃錢淑美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關係人錢仁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再衡之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次子,與受監護宣告人陳老碖親屬關係密切,平日負責照顧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且年僅57歲,應有能力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監護人,而關係人錢仁德為受監護宣告人陳老碖之孫子,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親屬關係密切,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財務狀況應有所知悉,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上情後,認由聲請人錢發明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錢發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監護人,而錢仁德係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之孫子,既瞭解其財務狀況,又同意擔任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老碖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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