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39號原告 曹茂新 被告 李建利
吳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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