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3號
原   告  劉美
被   告  博原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紹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6紙,票面金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24萬9千元(計算式:38,000元*3+45,000元
*3=249,000元),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而未獲付款,屢經
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均為其簽發,亦有積欠原告24萬9千元,
惟希望與原告和解,等有錢再返還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
置辯,惟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問題,不能據為不履行義務
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
告是否願予被告緩期清償,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本院無從
強制令原告為和解或請求之退讓,無力清償並非得減免被告
清償責任之法定事由,被告所辯委難可採。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
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附表一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
支票上所載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依上開規定給付利息。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計24萬
9千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亦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
┌─────────────────────────────────┐
│附表一:│
├─┬─────┬────┬────┬────┬────┬─────┤
│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支票號碼│
│號│││(新臺幣)│(民國)│(民國)││
├─┼─────┼────┼────┼────┼────┼─────┤
│1│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38,000元│106年8月│106年8月│HA0000000│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10日│10日││
├─┼─────┼────┼────┼────┼────┼─────┤
│2│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45,000元│同上│同上│JA0000000│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
│3│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38,000元│106年9月│106年9月│HA0000000│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10日│11日││
├─┼─────┼────┼────┼────┼────┼─────┤
│4│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45,000元│同上│同上│JA0000000│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
│5│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38,000元│106年10│106年10│HA0000000│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月10日│月11日││
├─┼─────┼────┼────┼────┼────┼─────┤
│6│博原營造股│第一銀行│45,000元│同上│同上│JA0000000│
││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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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備註│
││(新臺幣)│日止)│(﹪)││
├──┼───────┼─────────┼────┼────┤
│1│83,000元│106年8月10日│6││
├──┼───────┼─────────┼────┼────┤
│2│83,000元│106年9月11日│6││
├──┼───────┼─────────┼────┼────┤
│3│83,000元│106年10月11日│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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