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慶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海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0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6月25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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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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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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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佳國際│CL0000000│96.06.05│96.06.05│300,000元│彰化商業銀行│
││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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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CL0000000│96.06.10│96.06.11│504,000元│同上│
├──┼────┼─────┼────┼────┼──────┼──────┤
│3│同上│CL0000000│96.06.15│96.06.15│250,0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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