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21號聲請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催字第一三四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詮宏空調系統股份有│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5年1月11日│4,410元│0000000│││限公司 黃柏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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