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7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聲請狀中之附表與本票原本不符,本票利息起算日應於到期之後)。
二、聲請人甲○○之聯絡電話,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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