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緝字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8月23日│98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99年度偵字第97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652號│99年度六簡字第10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1日│99年05月0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652號│99年度六簡字第101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1日│99年05月17日│├────┴────┼──────────────┴──────────────┤│附註│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