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14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之14紙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該本票須提示後始得向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
6月23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人於99年6月28日具狀陳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為各本票發票日之翌日。惟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之發票日均未屆至,聲請人所言之提示日亦未屆至,自難謂聲請人有向相對人提示,故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對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表一:99年度司票字第24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1│98年4月25日│50,000元│98年4月25日│98年4月26日│592003││├─┼───────────┼───────────┼───────────┼───────────┼────────────┼──┤│02│98年6月25日│50,000元│98年6月25日│98年6月26日│592004││├─┼───────────┼───────────┼───────────┼───────────┼────────────┼──┤│03│98年8月25日│50,000元│98年8月25日│98年8月26日│592005││├─┼───────────┼───────────┼───────────┼───────────┼────────────┼──┤│04│98年10月25日│50,000元│98年10月25日│98年10月26日│592006││├─┼───────────┼───────────┼───────────┼───────────┼────────────┼──┤│05│98年12月25日│50,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6日│592007││├─┼───────────┼───────────┼───────────┼───────────┼────────────┼──┤│06│99年2月25日│50,000元│99年2月25日│99年2月26日│592008││├─┼───────────┼───────────┼───────────┼───────────┼────────────┼──┤│07│99年4月25日│50,000元│99年4月25日│99年4月26日│592009││├─┼───────────┼───────────┼───────────┼───────────┼────────────┼──┤│08│99年6月25日│50,000元│99年6月25日│99年6月26日│592010││└─┴───────────┴───────────┴───────────┴───────────┴────────────┴──┘┌─────────────────────────────────────────────────────┐│附表二:99年度司票字第24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9│99年8月25日│50,000元│99年8月25日│592011││├─┼───────────┼───────────┼───────────┼────────────┼──┤│10│99年10月25日│50,000元│99年10月25日│592012││├─┼───────────┼───────────┼───────────┼────────────┼──┤│11│99年12月25日│50,000元│99年12月25日│592013││├─┼───────────┼───────────┼───────────┼────────────┼──┤│12│100年2月25日│50,000元│100年2月25日│592014││├─┼───────────┼───────────┼───────────┼────────────┼──┤│13│100年4月25日│50,000元│100年4月25日│592015││├─┼───────────┼───────────┼───────────┼────────────┼──┤│14│100年8月25日│40,000元│100年8月25日│5920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