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71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蔣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撲迪 (BUDIUTOM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撲迪(BUDIUTOMO)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並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99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