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116號、98年度偵字第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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